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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課內容

隱私權
隱私的本質是不能私事公辦
定義
1. 指個人人格上的利益不受不法僭用或侵害,個人與大眾無合法關聯的私事,亦不得妄予發布公開,而其私人活動,不得以可能造成一般人的精神痛苦或感覺羞辱之方式非法侵入的權利。
   是為眾多法律系統所支持的一種人身基本權利。
2. 聯合國頒布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的第十二條:
    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和通信不得任意干涉,他的榮譽和名譽不得加以攻擊。 人人有權享受法律保護,以免受這種干涉或攻擊。
 
侵害隱私行為
一般而言,侵害隱私的行為包括:
1. 侵擾被害人之幽居寧靜或秘密
2. 公開披露使被害者感覺困窘的事
3. 發布資料使大眾對受害人產生錯誤的印象
4. 為被告自己的利益而僭用被害人之姓名與肖像
 
台灣
隱私權不是憲法列舉的,但受憲法保障
司法院大法官於釋字第585號解釋
明白承認隱私權受憲法所保障,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
 
憲法基礎
第22條:「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第12條:「人民有秘密通訊之自由。」
 
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定義
空間隱私: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私密隱私: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保護範圍
1. 「人」的保護範圍
      隱私權的主體為「個人」,就法人而言,原則上認定為財產權(譬如商標),但亦有擴大及於法人團體的趨勢。
2. 「事物」的保護範圍
      指出指紋係個人身體之生物特徵,具備高度人別辨識功能之一種個人資訊,使指紋形成得以監控個人之敏感性資訊。
 
Google 隱私權政策(法律規定須聲明的條文)
說明了下列事項:
我們收集的資訊類型和收集理由。
我們使用資訊的方式。
我們提供的選項,包括存取與更新資訊的方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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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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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ndy125110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