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課筆記

資料應該是自由開放給他人使用,但須經過授權及規範

自由資訊就是使用者可以自由使用的資訊。

資訊係指人類活動的記錄,自由則引述盧梭《社會契約論》的內容:「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卻無往不在枷鎖之中」,規範下的自由才是自由,自然狀態的自由是野蠻。

數位及網路是資訊傳播的兩大骨幹,數位資訊的複製成本趨近於零(但還是要錢)網路上的資訊, 其傳播速度幾乎是即時。

 

公領域超過著作兩三百年的作品,為何至今仍有出版,主要是因為仍有廣大的讀者願意去買來閱讀,而不是出版商自願想要出版。

即使作者本人,也難以透過現行的法律條文,「解放」自己的著作。

 

自由資訊有許多英文名 Free Content、Free Information、Open Content 等,係指採用自由授權且以自由格式呈現的資訊,符合自由文化作品定義的實用作品、藝術作品或其他創意內容。

自由文化作品是沒有被法律具體限制人民自由的作品

自由使用著作的權利,並且享用得到的利益;

自由研析著作的權利,並且應用獲得的知識;

(Ex:別人寫程式碼,自己研究後再應用知識由自己寫一份新的)

自由製作與散布複製品的權利,著作的全體或部份、資訊或表述;

(Ex:音樂下載)

自由更改與改進的權利,並且散布衍生著作

(Ex:小說作品改編成電影)

 

蘭特提出資訊渴望自由(Information wants to be free)的口號,指出科技係解放的工具而不是壓迫的工具。布蘭特批判限制近用資訊的社會,以資本主義的智慧財產權或國家主義的國家安全為名,對資訊的管制,有違資訊公有化的發展。

一方面,資訊渴望昂貴,因為它很有價值;適當的資訊在適當的時機,足以改變您的生命。

另一方面,資訊渴望自由,因為生產它的成本愈來愈低。所以,這兩件事互相衝擊。

 

資訊渴望自由,程式碼渴望錯誤(若沒有錯誤就不會有他人使用)

「資訊渴望自由」用於爭論專制資訊的缺點與自由資訊的優點,其實指的是資訊科學裡最不道德的事(Ex:一首歌被歌手限制不與他人更享使用)

資訊脫離創作者的控制,到了新的地點後,就沒有辦法使它不再進一步散布,所以,資訊必然廣為散布。

參考資料:

https://sites.google.com/site/freein4mation/tobefr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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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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